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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宴”商标被驳回,任何产品都不该有“特殊待遇”
2019-09-18 10:23:37   来源:东方头条   

“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近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法院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9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这起持续三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早可料见的判决结果,这几年间原告方在此事上所体现出的执拗,似乎更令人感到意外。事实上,不论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过往审理案例,围绕“国宴”商标发起诉讼恐怕都难有胜诉可言。尽管我们说,就商标注册起诉“商评委”是企业法定权利,可是这种毫无胜算的官司明显有违理性,其背后到底因为什么?

事实上,对于“国”字商标,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心存侥幸才是。公开资料显示,带有“国酒”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98个、“国宴”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此类商标的状态显示不是“等待实质审查”就是“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很显然,对待“国”字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自始至终保持了审查的一致性、公平性,完全做到了一视同仁。知识产权法院力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所做的行政决定,是必然之事。

“国”字商标“此路不通”,早就是确定事项,从立法表述、行政审核、司法判决等各个维度,都给出了明确的结论。之于此,有关企业完全心知肚明。总是想获得“国”字号商标,总是想借势“国家信誉”为产品品质站台,从本质上说,这就是一种谋求“特殊待遇”的逻辑。一段时期、特定场合内的消费选择、商品评价是一回事,而用“商标”的形式将之固定化,则是另一回事了。

所谓“国宴”商标,不可避免带有“信用背书”“品质荐证”的效果。诚如法院所认定的,此类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掐灭了有关企业的最后一丝侥幸。商标审查,始终应该是中立的、超脱的,“商标”理应排除关于产品品质的一切价值评价。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产品质量本身始终是变动不居的,而“商标”则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无论如何,想获得一个“国”字号商标而一劳永逸,恐怕是打错了算盘。

(燕都融媒体 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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