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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监管研究
2019-09-21 14:32:02   来源:东方头条   

伴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一轮强劲上涨,尤其是物流运输和家用汽车需求的不断增加,财产保险行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业务规模逐年上升,经营主体不断增加,服务网络日益健全,中介市场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在市场的快速膨胀过程中各项风险也随之积聚。目标市场单一、产品同质化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低层次价格竞争和违规经营现象十分普遍,系统内部的管控能力层层递减,市场诚信度低和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而这些经营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又以各种形式汇聚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中,使财务风险不断累积,财务风险监管变得更加重要而紧迫。

由于财务管理环境和财务活动的复杂性、财务可控范围的局限性等诸多原因,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的不确定性,这也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与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

就保险而言,其经营活动涉及保险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收费、理赔和投资等,这些经营活动过程均有可能形成相关风险,进而影响企业最终的偿付能力。因此,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应紧密结合其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现和判断产生财务风险的相关环节。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应收风险、监管风险、制度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等。(由于笔者的调查限于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因此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并不涉及。)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分析

(一)低价竞争和成本控制风险

目标市场单一、产品同质化,是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的一大特征。财产保险业务80%集中于车险,在一些中小公司甚至达到90%以上,业务增长过度依赖于车险。同时,相对于其他险种,车险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对各家公司的车险保单进行比较,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在这样的市场中抢份额、求规模,企业所能采取的经营手段就只有低价竞争。对于任何理性的企业来说,降价都必须十分慎重。虽然价格降低会在短时间内促进需求上升,但在市场经济中,一方企业的降价会导致同类企业的连锁反应,从而使整个行业陷入被迫连续降价的“囚徒困境”,从而增加行业总成本。

此外,新公司不断的加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业成本的节节攀升。由于缺乏新目标市场的开拓力度和个性化产品研发,新公司很大一部分业务来源于其他老公司的客户资源。凭借开办初期管理费用充足、理赔风险尚未充分释放等优势,新公司能够以更加低廉的保费迅速博得市场规模。这种“挖墙角”行为加剧了行业总成本的进一步提升。

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成本控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价格战促使外部成本高涨,大大降低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价格比拼已经达到甚至突破了企业所能承受的成本极限,亏损经营情况严重。

调查同时发现,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三家大公司在价格竞争中,凭借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相对雄厚的资本实力,仍能保持承保业务的盈利或基本平衡。低价竞争对中小公司造成的成本控制风险远远大于上述三家大公司。

(二)违规经营和监管风险

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两项规定直接影响其市场运营:一是2006年3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产品时,价格最低不能低于7折。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一方面要保证财务处理符合或接近上述规定,另一方面他们又难以从低价竞争中抽身。财务控制在市场的“血拼”面前缺少话语权,经营违规现象十分普遍。反映在财务管理上,则表现出趋于行业化的财务违规。如通过虚挂应收保费给予部分客户低于7折的保费优惠,以虚假发票虚列其他管理费用,弥补高额手续费支出缺口、规避税收征管等都是财产保险公司惯用的违规手法。行业化违规使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背负上高额的违规风险成本,面临着巨大的监管风险。

(三)经营考核政策和制度风险

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基本目标便是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经营考核任务。经营考核政策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模式。在经历了几年规模扩张后,各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经营考核政策有所调整。需要关注的是以下两类现象:

一是经营考核仍然盲目强调保费收入规模。主要体现于一些新设立不久的财产保险公司。如某市一家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8月份组建,9月份正式开展业务,当年要实现1400万的保费规模考核目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至10月底已取得了近400万元的保费收入,在剩下的两个月要完成其余的1000万元,而同期该市场中相等规模的中小公司月保费收入基本维持在300万元左右。这种考核政策下,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管理重点是保费收入规模,并将营业费用与考核评级直接挂钩。没有规模就没有费用,财产保险公司由此形成了只要完成保费收入目标即可的财务指导思想,无暇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违规方式扩大保费规模,挣够自己的费用。这也正是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即使亏损严重也要“硬着头皮上规模”的制度因素。

二是行业“潜规则”使经营政策理性回归面临巨大风险。长期的价格竞争和违规经营,产生了一些极不正常的财产保险行业“潜规则”。如消费者购买保险时首先询问返点;中介公司拉拢业务时按照最高费率来要索取手续费;虽然有七折令,但是从业者都清楚还有更低的折扣,这些潜规则严重制约了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当行业运作由潜规则来指导时,任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意图向业务效益的“理性回归”都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常见的便是业务规模的大起大落。

(四)应收保费和应收风险

一定比例的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可视为正常现象,但应收保费规模和比重过大,则不可避免地影响经营稳定性,甚至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加了经营成本

一是增加了坏账风险。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坏账风险的增加。二是增加了税收成本。保险公司确认了应收保费,就要相应确认保费收入,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不仅资金没有流入,而且公司还要先行支付这部分保费的税收成本。三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对过高的应收保费,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催收力度。

2.降低了偿付能力

一是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应收保费不能全部作为认可资产,应收保费过高直接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二是产生应收保费的保单,不构成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理由。一方面保费资金无法及时回笼,不能保持充足的现金流,另一方面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出险仍然需要赔付,造成公司两头失血。

3.成为违法违规的洼地

财产保险公司面对高额的违规成本,不敢轻易触犯“阴阳单”、“吃单埋单”等高压线,但高手续费、贴费等现象依然较严重,促使各经营主体寻求其他途径来获取上述费用。当前市场情况表明,部分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应收保费”科目,虚挂应收违规支付超额保费优惠,截留保费形成个人或集体的“小金库”或用作争抢业务的费用,破坏市场秩序。

(五)规模扩张、短期行为和操作风险

从国外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看,在公司成立的前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一直处于市场培育、人员管理和企业文化的营造期。这期间,公司财务基本处于“净支出”状态,但是经过良好的市场培育,人员素质的持续提升,企业文化的不断融合,在后续经营发展中能够体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厚积薄发”正是此类公司所秉持的经营理念。与之相比较,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由于短期行为的影响,却在不断陷入所谓“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亏损”的行业怪圈。调查发现,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也不同程度陷入其中。

在三年怪圈的表述中,“发家”和“发财”都并非指企业,而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只有“亏损”是由企业负担的。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三年怪圈并非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经历的行业规律,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现象。个别新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享受了公司经营之初的“无风险盛宴”后,把亏损最终存留于财产保险公司。而对于这类高管人员,所需要做的就是换一家新公司。

虽然“三年怪圈”的直接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所致,但根本上,是源于财产保险公司盲目规模扩张政策的不可持续。如有些公司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只强调保费规模考核,而不问费用支出比例。新机构缺乏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费用高居不下,内部控制极不成熟,随着赔付风险的分期释放、赔付率的逐步升高,公司财务压力逐步显现,发展到第三年时,便出现了收不抵支。值得关注的是,中小公司盲目新建分支机构会造成一段时间内大规模的现金流出,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如果预期的现金流入不能实现,还有可能产生资金链风险。

(六)内控缺乏、执行力递减和道德风险

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仍有待完善。一些公司在个别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控制点缺少必要的内控制度,如《应收保费管理制度》、《追偿车辆管理制度》、《网上银行资金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汽车修理管理办法》、《备用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缺失使得该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内控管理,各种钻漏洞、乱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制度的执行力层层递减。一些制度从总公司制定到省公司转发再到地市公司执行时,已经完全变了样。这一方面与公司治理结构、人员素质有关,另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的“走形”,公司管理层面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在各分支机构的实际业务经营中往往无法执行,局限于高成本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相关管理制度如加强费用支出控制等是相互排斥的。

财政专员办和保监局等监管部门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运作机制,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益。一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监管数据的提取和共享;二是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机制,促进监管互补和互动;三是大胆创新监管工作方式,尝试以不同形式开展联合监管和调研。

3.以合规性监管为手段,保监局为实施主体,财政专员办积极配合和参与

加强合规性监管,逐步培养保险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控制监管风险的关键条件和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合规性监管的作用、实现监管目标,一是要依据市场实际和行业长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法律法规,避免因规章制度不适应实际或无法起到应有作用,防止出现“有制度没制约,有规则没规范”的现象。二是以适当方式介入保险公司内部,督促强化内控管理,降低控制风险,这样更加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如安徽保监局针对人员少、任务重、保险机构点多面广的实际,探索实施派驻监管制度,变远距离监控为近距离监管。

(三)财务风险监管的重点环节和相关措施

财务风险形成于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因此,财务风险监管应针对风险形成的重点环节,采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进行监测和分析,在判断风险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果的基础上,动用监管措施进行预防、化解和处置。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六种主要的财务风险,可以相应地设置监管措施来加以防范。

一是加强市场规范运营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高市场运营的规范化程度。

二是对应收保费高居不下和发生异动的财产保险公司实施重点监控。摸清应收保费的来源构成,分析应收保费的形成原因,判断其中隐藏的财务风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行“见费出单”管理。

三是对陷入“三年怪圈”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考核,从公司运营、薪酬管理、财务规范等方面摸清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对其中存在恶意操作、侵占公司利润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提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是重视和预防因经营考核政策调整后业务下滑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尤其是要防范由于收入大幅缩水、现金流断裂,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持续关注相关公司的运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五是着力提高会计诚信建设,督促各家公司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制度,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是督促各家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完善相关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对业务、财务、再保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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