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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哪家强,千夫所指是某行
2019-11-02 16:58:14   来源:东方头条   

康得新在资本市场的恶劣行径已经广为人知,种种欺诈、造假背后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尚待司法和监管机构定夺。

本文仅做探讨,全文由小艾撰写。

先理一下虚假陈述的概念。在做债券投资决策前,第一步工作是查阅募集说明书、债券公告,可以说这些文件是市场上无数投资决策的共同基础,基于某只债券而发生的海量资金的流通路径,均起源于对这些文件的解读。那么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就至关重要,如果资金投入后,发现这些文件有造假,那类似于跳伞后发现降落伞有质量问题、出海后发现船底板有洞一样,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噩梦级别的境地。这时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当然是那些造假者。

造假动摇的是投资行为和市场的基石,所以国法不容,《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及处理虚假陈述,有专门的规定。虚假陈述又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几种,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则涵盖了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公司。

最近因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而被广泛关注的,是康得新所发行18康得新SCP001、18康得新SCP002等债券的主承销商,北京银行。

虚假陈述,发行人难辞其咎,因为中介去尽调,提供底稿等第一手信息源的是发行人。但各中介尤其是主承销商,是有审查义务及持续信息披露的,中介吃的就是这碗饭嘛,如果经专业中介机构审核后拿给市场的文件里严重造假,那要中介干嘛?

一般情形下的虚假陈述责任,是指发行人造假的时候,中介没有发现,这种情况,属于中介被动造假。如果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比作取西经的话,可以把主承比作保驾护航的孙悟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考验的就是你这个大师兄的火眼金睛。假如孙悟空本事不行,没练成火眼金睛,走了眼混入了妖怪导致唐僧被吃,这种情况下就是一般情形下的虚假陈述责任。这时候孙悟空来诉苦说取经失败不能怪我,我们可以怀着同情说:猴哥,你恐怕得回五指山去压着去了,但你虽然学艺不精搞砸了得承担责任,吃人那个毕竟是妖怪。

极端恶劣的虚假陈述责任是什么呢,是主承亲自下场主动造假,是孙悟空自己吃了唐僧,又来诉苦,说取经失败不能怪我。这种情况,就得说:猴哥,你莫不是特地来消遣大家,你这不是伏魔卫道的大圣,而是本身就是个吃人的猴妖吧?

北京银行是什么状况,我们来观摩一下。

根据康得新披露的公告,康得新、康得集团、康得新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展了现金管理业务,这个现金管理业务,可以使上市公司康得新的资金,被划转至康得集团。这个划转流程,自然是通过各方在北京银行的账户实现的。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大家心里都有答案。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敢于做这个业务,只是北京银行留给市场的惊骇之一。

根据各种公告信息来看,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康得新现金管理业务涉及账户的开户行、划转行,可以说,没有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配合,康得新完成不了资金转移。另外,在资金划转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也不知是艺高人胆大,还是一不做二不休,又有惊人手笔,康得新的账户里的钱已经被划走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仍然敢于显示账户余额为原余额,从相关公告可以看到,截至2019年4月4日,康得新在北京银行相关账户显示的余额仍然为8,138,803,921.19元,但康得新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提出债券支付要求时,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则反馈账户实际余额为零。那么在康得新债券违约之前,当会计师事务所为进行审计而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函证账户余额时,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给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账户情况到底是什么样呢?是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隐瞒了真实信息,还是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进行了如实告知但会计师事务所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出具了康得新具有大额货币资金的审计报告?哪种可能性比较大?

不管会计师事务所知不知道,说北京银行对此情形属于“应知、明知”,这个要求不为过吧?那么此时又要说回北京银行的另一重身份,即债券的主承销商,对于以上情形,北京银行有没有如实向审计机构反馈,我们不知道,北京银行有没有履行向投资人和债券市场进行披露的义务,我们是知道的,答案是:北京银行从自家银行跟康得新签署现金管理业务协议,到资金实际划转,到债券违约,始终未对以上信息进行过任何披露。一顿操作猛如虎,埋头不语静似鸡,看着广大投资人跳进了康得新财务造假这个北京银行亲手挖出的坑里。

几十亿上百亿的货币资金一直说有,最后被证明没有,到底有没有,是怎么没有的,不是小事,是大案。在康得新债券的案例里,主承销商到底是向投资人、监管负责的守门人,还是监守自盗的欺诈者,有待监管查明真相给出结论,请投资人擦亮眼睛拭目以待。如果这样的事情不算事情,那么这样的市场还算不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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