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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分手后能要回吗?
2019-11-06 16:24:15   来源:东方头条   

杭州人小赵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广东的小孙,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逐渐产生好感,成了男女朋友。但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这段恋情只维持了一年多。

据了解,在恋爱期间,小赵曾多次向小孙转账,前前后后高达38万余元。分手后,小赵要求小孙返还这笔钱,小孙不肯,于是小赵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争论焦点

庭审中,38万余元是借款还是恋爱时的赠与成为争论的焦点。

小孙认为,当时两人系恋爱关系,她收到小赵38万余元的款项不是借款,应属于对她的赠与,并非民间借贷。

经法院调查后,在38万余元中的转账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其中有两笔的金额是13145.21元,还有三次转账的金额是13145.20元,由于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而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是借款,对这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33万余元,小赵在催讨时对方承诺归还,此外,小孙也提供不了这笔钱是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因此法院认可和支持。

如何定性

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往来该如何认定其性质?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曹钢律师表示,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如果仅凭汇款、转账凭证等,很难断定双方的借款事实。因此,双方经济往来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很重要。

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借条等,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予以证明,则会被认定为是赠与。

类似本次案件中的“520”“521”“1314”等特殊数额的转账,法院将会结合双方的关系、转账的备注文字、转账时间、转账次数、社会文化习惯等要素,综合认定特殊金额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认定为赠与更为合理。

网友评论

情侣间的“金钱关系”确实是比较难以定性。于是有网友提出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解决办法——吃饭都AA、有来就有往,彼此不占便宜。但也有网友提出这样的两不亏欠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呢。

@扫地僧 :这样好像不道德,都分手了,还什么钱啊。给对方钱属于自愿的,给了就给了,还想着要对方还钱就显得有点小气。

@七秒的记忆 :送他一个字:滚。节日红包自愿发的又不是借的,那另一方是不是还要你青春损失费?

@欧若拉的翅膀 :指明是借的肯定要还,别的真的没理由要回。

@一双慧眼看世界 :一年多,三十八万?这人是被骗了吧!

@思恩 :我和我前男友分手,我把他给我的所有东西都还给他了,包括他送的项链,连发票我都贴心地放里面了,万一他有下一个女朋友,还可以凭发票去换一条款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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