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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冒名贷款潜逃19年被抓获 侵占公款48万元终被判21个月
2019-11-20 15:16:53   来源:东方头条   

20年前侵占公款48万元,畏罪潜逃19年,到案后,最终被判有期徒刑21个月。

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原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原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湖信用社石牌分社负责人兼会计员职务之便,私刻印章、冒名贷款6户15笔,合计金额44.66万元;通过伪制单证挪用集体资金5笔,合计金额3.6万元,共计48.26万元。

1995年3月至1997年9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姓名,私刻印章,办理贷款手续,侵占信用社资金共计50.8万元(期间归还6.14万元)。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刘某某采取伪制多名活期储蓄户取款单证的手段,侵占该社资金共计3.6万元。

东窗事发后,刘某某害怕被追究责任,在接受信用社内部调查时撬窗逃匿。

据了解,2014年1月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广东揭东农商银行。但刘某某逃亡之路仍在继续,期间长达19年之久。

直至2019年1月4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回赃款48.26万元。

刘某某表示,因其丈夫与人合办养鸡场和种果树缺乏资金,而信用社规定员工家属不能到信用社贷款,便采用冒名贷款及伪造存款户的私章盗支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以供其丈夫办养鸡场和种果树。

在任职期间,刘某某同事多次发现刘某某在贷户及担保人不在场情况下违规放贷。同时,多名受害者表示,若不是信用社人员上门催贷,并不知道自己在信用社还有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占金额在人民币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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