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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个人为公司经营而发生的债务能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2020-03-08 01:24:06   来源:东方头条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男士。他正准备与女方离婚。然而,在确定一笔借款的承担方式时,他与女方发生了争议。

原来,男方婚后与女方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对此,女方知晓并同意。作为债权人将这笔借款首先汇入了男方个人的账户。收到款项后男方又转账至公司账户内。后公司经营不善,至今只剩下空壳。而这笔借款至今未能偿还。男方认为:既然借款是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女方要和自己分担。而女方则认为这笔钱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公司偿还。

对于上述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说,该债务的确是公司债务,但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来看,女方却无法避免与张先生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理由是:男方是公司法人,其对外借款虽然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条,但借款用途分明记载为公司经营。同时,借款最终也是进入公司账户参与了资金周转,故属于公司债务。虽然如此,但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公司目前分文不值,资不抵债,所以让公司偿还借款几乎没有可能,所以债权人肯定要追加男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律师认为:这笔债务虽然是公司债务,但毕竟有最高法院的规定,所以最终还是要由他们两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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