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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03-26 14:06:04   来源:   

连带责任是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各付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侵害了同一人的利益,这两个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的构成是怎样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是多久?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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